彩禮

幾天前看到一則有趣的大陸法庭判決,分享一下。

大陸許多地區,尤其在西北方,都有很嚴重的結婚彩禮問題,女家猶如賣女, 要求天價彩禮,而且真心覺得理直氣壯,男方便應當除了高額彩禮之外,還要給女家父母買樓,甚至未來老婆的弟弟買樓。當然民間的互相攀比,亦令情況日益嚴重。

上星期,大陸最高法院在處理一宗彩禮糾紛案件,為彩禮作出原則性的指引。我當然沒有興趣走去找判決原文來一看,只以官媒報道作根據。

案中由於女方在婚後一直不肯和男方完房,男方懷疑女方只是為了彩禮才和男方「假」結婚,最終忍無可忍,狀告法庭要求退還彩禮並宣布婚姻無效。

最高法院除了為此案作判決之外,亦發出了有關規定,並將從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規定》指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於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比如,可以考察給付的時間是否是在雙方談婚論嫁階段、是否有雙方父母或介紹人商談,財物價值大小等事實。

《規定》明確幾類不屬於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

《規定》,還完善彩禮返還規則。對於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綜合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具體比例。

《規定》明確,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若存在共同生活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自《人民日報》微博

本來要就個別案件作出裁決無可厚非,但就有關彩禮退還作出規定,便有點哭笑不得了。很明顯,彩禮糾紛一定已經十分常見,法院才會認為有必要特別去為其作出規定,而糾紛會變得常見,亦有可能是因為確實有許多女方真的只是為了彩禮去結婚的。

而大陸官方喜歡介入人民私生活,以前我也曾提到過,例如近期規定小孩子每天玩遊戲的時間,也算是大陸所特有了。

Extraordinary Attorney Woo / 非常律師禹英禑 續十二

第 15 和 16 最後兩集是關於網絡公司資料外洩的案件。

由於之前的上司入院,案件交由另外一名高級律師負責,這位律師明顯法律知識一般,但懂得「吹水」、「氹客」,在法律界也算是一種技能。事實上,我也曾和這種律師共事,總是要在他後面「補鑊」,經驗並不愉快。

因為這次事故,客戶公司被罰款 3,000 億韓元,金額是以往類似案件的數倍,上司律師覺得罰款太高,便建議客戶以罰款金額不合理為由把有關當局告上法庭,而且他確信必定勝算,因為官方機構花不起錢聘請好律師!

雖然禹後來發現原來有關法例近日被修改了,該罰款是根據新例而定的,但這名上司卻聽不進去,堅持根據原本策略繼續官司。

案件發展當然並不順利,最後竟然想到經過第三方把法官約出來會面求情,不用說遭到這名法官當場訓斥,拂袖離去。

其實對於這個法官而言,最穩妥的做法是在庭上公開該次會面, 並自行就會否影響自己在本案的公正性作出裁決,另再向律師公會投訴。因為若他不這樣做,萬一往後被人揭發出來,雖然問心無愧,卻也非常難看。甚至另一方可能等到敗訴之後,才以此作為上訴的依據。總而言之,沒有一個法官會這麼愚昧,只當場罵過便算。

後來事情發展,原來該黑客是公司另一名創辦人指使作案的,資料雖被盜,卻只是到了那個創辦人手裏,而且加密了,技術上並未有洩漏,結果以此原因獲得勝算。

其實本劇集愈往後發展,法律元素便愈少,感情線佔比重多了,尤其是最後幾集,需要為幾條感情線收尾,案件真的變成了只是故事背景而已。

法律劇集總是容易吸引觀眾,其實現實生活,又哪會有這麼繽紛刺激?

Extraordinary Attorney Woo / 非常律師禹英禑 續十一

第 13 和 14 集是一個「為啖氣」打官司的故事。

在濟州島有一座大古廟,佔據了整個山頭。之前和政府協議讓她在山中間建一條車路方便交通,換來允許廟宇收取「觀光費用」,所以廟宇便開始在路中間設立收費亭,所有路過的車輛都會被收取每人 3,000 韓元(約 18 港元)。

事主覺得自己明明沒有參觀古廟,只在公共車路上行駛也被收費極不合理,回家越想越氣憤,便找禹咨詢並索償。

禹認為極其量也只能取回 3,000 韓元,花幾千倍的律師費並不化算,不過既然客戶堅持,她也只好照辦。

其實不要說只是十多元港幣,自己遇上只有二、三十萬港元的索償案件也是不怎麼願意接的。一來律師費必然超過索償金額,對客戶來說不化算,二來這種案件如果上到法庭,律師也會被法官責備,給予法官一個為賺錢游說客戶打官司的印象。

對於這種小幾十萬的索償,我通常都只會建議代表客戶發出律師函,與對方過招幾回合看看情況,而不會真的告上法庭,這樣處理會合理得多。但當然也會遇上像劇中一樣的為一口氣堅持打官司的人,我一般做法是把自己的建議不進行白紙黑字寫下,要客戶簽署確認。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那個客戶是因為聽說他父親的餐廳裡有一個律師,便直接走到餐廳來找的,而不是和律師行預約,亦明顯沒有準備付咨詢費。

其實許多行業的人都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他們覺得你是律師,問兩句也不會缺了一塊肉,不必小氣。就像你做設計的朋友,也一定會曾經被朋友要求幫忙「隨便」設計一些東西,免費幫忙。在他們看來,這都是舉手之勞而已。

律師給兩句意見,其實正是他的為生技能,而且那一兩句閑談,理論上他仍然是要附上專業責任的。如果碰上朋友不「生性」,說這是律師建議,將來有什麼事,可能被迫把這個律師朋友放上神枱祭旗。

案件完結後,上司律師拉大隊去參觀古廟拉生意。

案件才剛完結,其實還有一些善後功夫要做,律師直接找對方客戶是不容許的。

就算過了一段時間後,你這樣公然搶客,也不道德。

當然如果客戶自己直接找上你,再過了一段冷河期之後是可以接受的。

有說對律師最大的恭維,便是對方客戶找自己代表另一宗案件,因為明顯在上一場官司他給你打拍了,認為你「夠勁」才「過底」。

Extraordinary Attorney Woo / 非常律師禹英禑 續十

第 12 集是關於一間公司裁員的案件。在重組後為了節省資源,公司推出自願離職安排。公司內有百多對夫妻,安排是夫妻中只留一人,誰留下由夫妻兩人自行決定。但在遊說過程中,公司總是會道德綁架妻子,讓丈夫可以繼續留任。

當中有好些女員工感到遭受性別歧視,所以集體控告公司。

在一次審前會議,法官發現該原告律師是自己同鄉,竟然和她攀比輩分來,卻發現自己原來竟然比她還矮一輩,導致審訊期間有那麼一點的偏頗。

這個法官在之前已經出現過,上次是攀比交情,今次竟然輪到輩分。韓國人注重輩分,是否真的會影響法官的取態也很難說,雖然案件最終法官是裁定原告敗訴。

原告律師是一名人權律師,就是那些為伸張正義,視錢財如糞土的律師,亦即是所有法律系一年生都想成為的那種律師。

在第一天審訊過後,她和禹聊了兩句,說一早已經聽說韓國出現第一位自閉症律師,當時心想不知道她會變成一個怎樣的律師,可惜結果還是進入韓國最大的律師樓工作。

禹被對方感動,覺得律師應該維護正義,而非不顧一切辯護自己客戶,當然給上司罵了。

這固然是個人取向。不是每一個醫生都濟世為懷,更加不是每個律師都正義滿腔,花了這麼多時間考牌,想過一些小舒適的生活也無可厚非。而且在一個行業做得越久,當初的熱誠很容易會消退,變成「老油條」。說到底,都是正義、風險、收入的平衡,只是每個人的那一點放在不同的地方罷了。

當然制度上也不容許律師「不顧一切」的為客戶辯護。律師雖然代表客戶,以客戶的利益為上,但首先他亦是 officer of the court,對法庭負上公平公正的責任。例如在一方陳詞中,當引用案例,不能只附上對己方有利的案例,而是亦要告知法庭不利的案例,再說服法庭該些不利案例與本案案情不同,或不適用。

當然以上所說,只適用於一個健全的法制社會,在某些流氓國家,法庭只是走走過場的機構,也就沒有什麼正義不正義之說了。

Extraordinary Attorney Woo / 非常律師禹英禑 續九

第十一集的故事是三個賭徒,在地下錢莊賭錢,也在這裏用賭博得來的金錢夾份買了彩票,豈知中了,其中一個便想獨吞。

劇中主要的爭拗點,便是口頭協議可否執行。有關口頭協議的法律原則和常識差不多,所以便不多談了。

庭上不符現實的情況都是之前已經說過的,亦也不再談論。

劇中賭徒客戶沒有金錢,但願意把贏得的賠償與律師分享,這種 Contingency fee 安排在香港是不容許的,但在美國則十分盛行,看來在韓國也是沒問題的。

既然是賭徒,劇中嘅安排他們不很正派,甚至直接告訴律師可以找人提供需要的口供,換句話說即是找證人來說謊。

禹當然反對,但結果他們卻選擇把禹也騙了,而找來另外一個說謊的證人。

其實這種情況許多律師也遇過。要撒謊的話,便不要直接告訴自己的律師,律師是不可能容許將有問題的證據提交的。但如果你把律師也隱瞞了,儘管他心中有千百個疑問,只要不太過份,至少律師可以自欺欺人地通過心中專業守則的一關。

劇裏面有情節強調律師必須把案件細節保密,所以禹在和同事談論案情的時候,又自欺欺人地說是鹽先生與胡椒粉小姐的案件,不知道韓國情況如何,但在普通法系統下,保密只對律師樓以外的人而言,和同事是可以公開談論的,不然如何運作?難道律師連影印打印都要自己做嗎?

後來這個賭徒客戶勝算,卻想和妻子離婚,便問禹贏得的金錢是否需要和妻子均分。這讓禹感到不安,便想通知他的妻子,但自己心裏也知道保密原則,結果他又自欺欺人的和同事走到妻子的餐廳吃飯,大聲談論鹽先生與胡椒粉小姐的情況,讓她聽到。

這比透露給不相關的第三者知道要嚴重得多。正如他的上司所說,最盲目堅守專業守則的禹,卻因同情心去違反最嚴重的守則。

保密責任確是十分嚴重的守則,記得聽過一個故事,美國曾經有一個律師無意中得知他的客戶原來是另外一宗謀殺案的兇手,但因為保密原則,他不能把客戶供出來,以洗脫另外一名正在坐牢的無辜者,後來他向律師公會申請豁免。律師公會嘛,當然大打官腔,叫他行使獨立的專業判斷,結果好像幾年之後才被警方無意中破案,無辜的人卻白白坐了幾年的牢。

Extraordinary Attorney Woo / 非常律師禹英禑 續八

第十集的故事是關於一個男子與一個輕度智障女子的戀愛。

同事覺得男子不可信,上司亦不想接這宗案件,因為可能涉及需要攻擊受害人,不過禹想為他辯護,上司亦只好接受。

其實嘛,許多律師都不願意接性罪行案件,原因不言而喻。

審訊開始,受害人相信被告男子和她是真愛,而且當初也是他母親叫她給假口供的,所以跑去找禹對話,禹也希望她能出庭作證!


這搞了一個大錯。

案件受害人,必然是控方第一證人,當然這個證人似乎對控方並不十分有利,但這是控方去考慮是否提高還是如何處理這個控方證人,斷不會變成辯方證人。

再說,辯方律師根本就不應該和她交談,更莫論與他私下見面。

Extraordinary Attorney Woo / 非常律師禹英禑 續七

第九集於法庭劇來說已經算有點惡搞,故事是關於一個對兒童教育有想法的年輕人,把一群小學生「偷走」帶到郊外玩了一天,希望把他們從整天學習中解放出來。

惡搞主要有兩部份,第一是被告年青人不停的跟自己律師打對台,律師的陳詞是希望為他脫罪,而他卻堅信自己的信念,不認為有做錯。


正常來說,律師和客戶在信念上有分歧是會出現的,但在上庭之前雙方應該已經溝通好,極少會在法庭抗辯時才發現。如果客戶決定在上庭的時候才「偷襲」自己的律師,正確的做法應該要求休庭,並和客戶溝通,如果實在不能同意抗辨策略,律師只好建議客戶即時解雇自己。這個做法雖然極不理想, 但可能是唯一對雙方都有利的做法。

第二次在結尾的時候,叫了涉案的一群小孩子來到法庭,讓他們和被告說話玩耍,希望可以感動法官,又或者只是為了 make a statement。但可惜,這是不可能的。

劇中出現律師往收押所會見客戶,背後卻坐著一個警員,這明顯是搞錯私人和律師探訪。律師會面時是不容許警員在場的。

Extraordinary Attorney Woo / 非常律師禹英禑 續六

第七和八兩集是一宗關於城市規劃的案件。

簡單而言,就是政府打算興建一條公路,而該公路會貫穿一個郊區村落中間,將其一分為二;村民反對該計劃,集體反對賣地給政府。當然後來有部份村民受不住金錢誘惑「背叛了」其他村民。

此乃一個公共行政法的案件,以司法覆核的程序進行,覆核的是政府部門的決定。

在申請人在證明其與該政府決定有足夠關係後,法庭主要考慮三個元素:

是否越權?

是否合理?

程序是否恰當?

有些國家,包括韓國設有專門的行政憲法法庭,雖然香港沒有,但這種案件都是由專門處理該等案件的法官審理,有特定的案件編號,和其他案件不同。

劇中法官說不願意妨礙行政決定,這便不合理了。如果是一宗普通的民事案件,法庭有這個考慮無可厚非,但當這是一個覆核案件的時候,案件本身便是要審理行政部門的決定是否合法合理,不願意什麼的便說不過去。

上司律師最初認為勝算少,所以不打算接這宗案件,這有點說不通。須知不論勝敗,律師費照收,如果是因為並非自己專業,又或者案件太過天馬行空,為了保護自己名聲而不接,這還可以理解,如果純粹因為勝算少便不接,實在並不合理。

最後他決定先聽取專家意見,再作決定接還是不接,這更有點荒謬。首先,你還沒有接案件,許多文件證據並不在你手中,這樣如何可以取得一個全面的專家意見?如果說客戶把文件「借」給你,你又以什麼身份去委托專家提供意見?再說,又由誰去付專家的費用?可行的方法是先規限委托的範圍,首先接受這個客戶委托索取並分析專家意見,如果可行的話才再接收客戶第二次委托提出覆核申請。

他們往專家處開會,又是三個律師一起去,我在之前已說過多次了。其實一般情況下聘請專家證人根本連專家本人都未見過,通常一切都是以文件和電話溝通。

劇中有提過在覆核期間有申請臨時禁制令暫緩工程,但只是蜻蜓點水,在實務上,這個禁制令申請可能比覆核本身還重要,以防「生米煮成熟飯」,贏了覆核也沒有意義。

其中有一段小插曲,是政府一方在庭上播放自己製作的模擬動畫,以顯示建了公路之後的好處。但明顯這不是之前已經準備好並提交了的證據,而只是輔助律師陳詞,像開會用的 PowerPoint,這是不容許的。

特別一提是禹的母親(她正是代表政府的一方),她在聽到禹所用的怪招的時候,露出欣賞的微笑,其實這更像一個資深律師的反應。官司不會每單都贏,也不會投入個人感情,間中碰上有趣的對手,也令沉悶的生活添上一點色彩。

之後禹向她表明自己其實是她女兒,那一段演技恰如其分,令人讚嘆。

Extraordinary Attorney Woo / 非常律師禹英禑 續五

第六集是一個脫北者母親的故事,她和朋友去討債,裝胸作勢的希望能拿回他們的金錢,結果卻犯上傷人罪。

但為了小女兒,她決定棄保潛逃,在五年後女兒長大了,才去自首。

禹的律師同事被脫北母親的性格感動了,不管一切的都想幫助他。

資深上司律師告誡她不要熱情過頭,並派禹去說服同事不要投入太多感情,結果禹亦被感染了,兩人都一般的熱血。

律師對客戶投入太多個人感情,其實並不常見,反而在法律助理身上出現的機會比較高。

不是說律師便一定比較冷血,但太過感情用事,其實反會影響客戶的最大利益。

許多時候客戶已經情緒爆炸,律師的責任是應該給予客觀冷靜的建議,而非和他一起熱血沸騰。一齊起哄,作出各種法律攻擊,反對同意一切合理不合理的論據。這樣對案件不只沒有幫助,許多時候甚至讓法官留下一個不好的印象,亦增加無謂的律師費用。

自己一直都不接離婚案件,正正是因為離婚案件許多時候太過情緒化,不如商業糾紛般比較理性。直到一天一個朋友希望我幫助她的朋友,才接下第一宗離婚案件,豈知從此打開決堤,離婚案件一單接一單,在公司亦只有我一個會做,所以所有以前不接的離婚案件亦都送到我手上,後來幾乎變成離婚專家。

禹在庭上以被告不熟悉南韓法律,及被告對北韓法律的理解作其中一個辯護理由。

對法律不熟悉這種理由,是大陸人被告常用的,可惜這並不能成立。沒有人會清楚知道一個地方每一條法例細節,那不知道便不用守嗎?一條法例必須刊憲,便是這個原因,一經刊憲,所有人便會假定有 constructive knowledge。

至於他舉出北韓法律,是需要傳召專家證人的,律師和法庭都不熟悉北韓法律,並不是你說出來便可成證據。

控方和辯方在庭上公然與法官套關係,這實在匪夷所思,我相信連大陸法庭也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他們早在開庭之前已經處理好。

聆訊中段,禹覺得情況不很樂觀,便自己找法官,希望說服他,劇中法官也認為他們的行為不恰當,該等說話應該在庭上說,而非單獨來找法官,所以他會當沒有聽過陳述。

其實不要說親自在審訊期間找法官談話,就算任何書信都必須副本抄送所有相關人士,單方面找法官是一件非常嚴重的專業失當行為。

在劇中這個情況,法官應該至少書面記錄當時所有情況和說過的話,然後通知對方律師代表(此處即控方),嚴重一些的話,甚至應該通知律師公會調查。

最後法官以脫北者自首為理由輕判緩刑,而沒有採用禹在該次私自會面時提出的論點,劇情暗示是法官已被說服,但既不能採取禹的理由,便找到另外一個理由去輕判。律師同事說怎麼自首這麼簡單的一點都忘記了,而一直去鑽別的牛角尖,果然是法官「老手的妙招」。

這裏要分兩個角度來說。第一,能做法官自然都是老手,他們自然也知道如何把判詞寫得合理,不過嚴格來說,禹他們既然忘記把自首作為理據之一提出,理論上法官是不應該考慮這個因素的;不過自首這個事實必定出現在案情當中,所以這次法官要依賴這個原因去輕判,也不能說完全錯誤。

另外,雖然脫北者自首,但似乎她卻選擇不認罪,大家都應該聽說過,認罪會有刑期扣減,香港是三份一折扣,但如果你選擇不認罪的情況下打輸了定罪,自首這行為並不會有多大影響。當然,如果法官真的要這樣判,除非控方提出上訴,不然這也只是法官說了算。

Extraordinary Attorney Woo / 非常律師禹英禑 續四

第五集的背景是一宗盜用專利技術案件。

一般人常會搞亂專利、版權和商標三種不同的知識產權,字幕便專利和版權交替出現。實際是三種產權的相關法律完全不同。

案件處理了一段時間後禹認為客戶似乎確實是抄襲了別人技術,覺得有必要調查真相,所以去參觀客戶的公司並找客戶的技術員工對話,技術員工說話閃爍,令禹起疑。

及後對方客戶直接寫信給禹,動之以情,禹更加動搖了。

不論如何,劇情就是說自己的客戶確實是偷竊了他人技術的一方,卻惡人先告狀。

她找同事討論,同事卻說你是甲方的律師,應該以他的利益至上,就算他說謊了你又能怎樣?

雖然情感上禹似乎是對的,但專業而言他的同事卻更加正確。律師固然可以猜疑自己的客戶,並非一定要把客戶所說的一古腦全部相信。但卻應該向客戶指出這種說法要法庭採納有難度,婉轉地指出已經看穿客戶。不過如果他堅持如此,律師唯一可以做的便是選擇性提出理據,但若果客戶堅持要拿出來,律師也不能反對。當然,如果謊言太過天馬行空,律師為了保護自己,只好要求停止繼續代表該客戶。

另外對方客戶直接給自己寫信,而對方又有律師代表,這其實是一件嚴重的事。正確的做法是首先報告自己的客戶收到這一封信,然後通知對方律師你的客戶直接聯絡我們,叫他控制自己的客戶,並把信件副本寄一份給對方律師。

不過這種實務細節,我也不會要求在電視劇中呈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