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看到一則有趣的大陸法庭判決,分享一下。
大陸許多地區,尤其在西北方,都有很嚴重的結婚彩禮問題,女家猶如賣女, 要求天價彩禮,而且真心覺得理直氣壯,男方便應當除了高額彩禮之外,還要給女家父母買樓,甚至未來老婆的弟弟買樓。當然民間的互相攀比,亦令情況日益嚴重。
上星期,大陸最高法院在處理一宗彩禮糾紛案件,為彩禮作出原則性的指引。我當然沒有興趣走去找判決原文來一看,只以官媒報道作根據。
案中由於女方在婚後一直不肯和男方完房,男方懷疑女方只是為了彩禮才和男方「假」結婚,最終忍無可忍,狀告法庭要求退還彩禮並宣布婚姻無效。
最高法院除了為此案作判決之外,亦發出了有關規定,並將從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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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指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於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比如,可以考察給付的時間是否是在雙方談婚論嫁階段、是否有雙方父母或介紹人商談,財物價值大小等事實。
《規定》明確幾類不屬於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
《規定》,還完善彩禮返還規則。對於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綜合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具體比例。
《規定》明確,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若存在共同生活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自《人民日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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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要就個別案件作出裁決無可厚非,但就有關彩禮退還作出規定,便有點哭笑不得了。很明顯,彩禮糾紛一定已經十分常見,法院才會認為有必要特別去為其作出規定,而糾紛會變得常見,亦有可能是因為確實有許多女方真的只是為了彩禮去結婚的。
而大陸官方喜歡介入人民私生活,以前我也曾提到過,例如近期規定小孩子每天玩遊戲的時間,也算是大陸所特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