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大陸「南方周末」的報道《刺死辱母者》,引起大陸各方面的廣泛討論。
事情簡單來說,就是一名山東女商人蘇銀霞,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佔借了 135 萬,月息 10%。在支付本息 184 萬和一套價值 70 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結果遭吳學佔及其手下暴力討債。
暴力討債本來也並沒有什麼大不了,問題是過程極不人道。
他們將蘇和她 22 歲的兒子于歡囚禁在公司接待室,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頭被按到馬桶里逼著吃屎、用煙頭燙胸部等等的屈辱。其間更有人脫下褲子,掏出生殖器在蘇銀霞的臉上磨蹭。而這一切都是當著于歡的面做的。
接到報警後民警到場,卻只是輕描淡寫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便離開。
看著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于歡站起來往外衝,被吳學佔的手下攔了下來。混亂中,于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刀亂捅,把四個手下捅傷。結果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一案。爭議點在於,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以及是否構成自衛。
法院認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于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是自衛呢,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于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好了,看到這裏,大家應該都猜到為什麼民眾有這麼大的反應:官匪一家親。
大部分人都認為于歡沒有錯,甚至覺得他有血性。
天道大於法律。當保衛母親等同犯法,可恥的是這個國家的法律。
當然在大陸的制度下,得到這種結論並不出奇。
但假設這宗案件發生在一個法治完整的國家,也撇除警察的異常表現,在法理上這判決雖然有點不近人情,但並不能說十分不正常。
判處傷人而非殺人罪,及不接受自衛這抗辯理由,實在沒有什麼好爭議的。再說,我們並不知道庭上的證據如何。
法律不外乎人情,卻可在判刑上下手。
判無期徒刑,確是有點重,但以道德綁架法治,卻並不恰當。